汪伪侨务委员会1940年3月30日成立,隶属于行政院,职掌本国侨民移植、保育等事项。1943年1月,最高国防会议决议裁撤侨务委员会,另设侨务局隶属于外交部,负责办理侨民各项事宜。
该会设委员长1人,综理会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委员若干人,并于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7-9人,常务委员协助委员长处理会务。设参事若干人,负责撰拟、审核关于该会法案、命令。秘
书若干人,分掌会议记录及长官交办事项。专员若干人,奉长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侨务委员会大会每年或两年开会一次,常务会议每星期至少一次,议决事项如与各院、部、会有关系时,该院、部、会应派员列席之。侨务委员会所掌事项以不与各部、会及驻外使馆权限抵触为限,该会就主管事项对于驻外使领得会同外交部部长指挥之。
该会内设总务、侨务管理、侨民教育3处(各处下均分设2科)。各处职掌如下:
总务处:掌理文书撰拟、编译、收发及保管;典守印信;经费出纳;庶务等事项。
侨务管理处:掌理侨民状况调查及保护;移植指导及监督;侨民纠纷处理;侨民团体管理,回国侨民投资兴办实业及游历、参观等指导、介绍;侨民补助、救济及奖励等事项。
侨民教育处:掌回国侨民教育、指导、监督及调查;侨民回国求学指导;侨民教育经费补助及有关文化、宣传事项。
会计室:设会计主任1人,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统计室:设统计主任1人,办理统计事项。
1941年lI月侨务委员会修改组织法,将委员名额定为36-44人,并在其中指定常务委员6-8人。
(张强林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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