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产管理委员会

          

  1943年1月9日汪伪政府对英美宣战后,侵华日军当局决定将其所管的英美两“敌对国”在华财产交给汪伪政府管理。为此,汪伪政府于1943年2月在行政院下设立敌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接管、处理“敌产”事务。1945年6月该会结束。

  敌产管理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主持会务,由行政院副院长周佛海兼任。委员5-7人(1943年12月改为7-9人),以外交、财政、实业、建设、教育、宣传各部部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有关部门长官兼任。敌产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承委员长之命办理该会一切事务;设秘书2人,辅助秘书长整理议案,编订议事日程,审查报告,办理会议记录等。设专员5-8人,承长官之命处理交办事项,必要时可列席会议。

  敌产管理委员会决议备案交由财政部敌产管理事务处办理。该处根据最高国防会议决议于1943年2月成立,设处长1人,下设秘书1-3人,办理机要事宜。处内设总务、管理、财务3科。总务科掌文书、庶务及经费出纳事项;管理科掌“敌产”之接收、登记、过户注册、保管、保险、修理等事项;财务科掌“敌产”之估价、买卖、经租、债权债务及“敌产”财务之会计等事项。

  该事务处在武汉和上海分别设置有办事处。

  (张玉岭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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