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立法院成立于1940年3月30日,直隶于国民政府,是汪伪政权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和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该院成立之初,沿用南京国民政府1936年10月公布的立法院组织法。设院长、副院长各1
人,由中央政治委员会选任之,院长负责指挥全院院务及所属机关,维持院内秩序,整理议事日程,副院长辅助之,在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之。设立法委员49-99人,由立法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之,并任用专门人员若干人。
立法院对于该院决议案之执行得向各院及行政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并经该院议决行之。各院提出的议案未经议决之前,得随时提出修正或撤回原案。立法院会议非有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出席不得开议。立法院议事时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定其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委员对于本人缺席时议决之议案,不得为反对之动议;委员对于议案有关系本身者,不得参与表决;委员提出法律案,必须有5人以上连署。立法院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委员7人以上或各院院长、行政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之请求,得开秘密会议。
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5个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各委员会由立法委员分任之。各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各委员会的任务是审议院长交议、立法院会议议决交审、本委员会委员提议、由各委员会移送文件与本会相关联者等议案。各委员会所议事项,有与他委员会相关联,或不能由本委员会解决者,由委员长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立法院内设秘书、编译2处。其组织及职掌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下设文书、议事、编制、统计、事务5科,分掌文书之收发、保管、撰拟、编制;会议记录;该院委任职员之任免,该院任用专门人员及雇员;典守印信;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委员会及编译处主管事项。
编译处:下设1-4科,分掌本国法规之编辑刊行;各国法制之编译;立法参考资料之检讨,特别编译,图书管理等事项。
(任 荣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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