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司法院于1940年3月成立,是汪伪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事项。
司法院设院长1人,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主持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并根据上述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
司法院内部机构设有秘书、参事2处,会计、统计2室。各处、室职掌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6-10人,下设1-3科,分掌文书收发、编制、分配、保管;该院职员任免、遣调、考绩;文件撰拟,编译;典守印信;出纳及庶务事项。
参事处:掌撰拟、审核关于司法之法案命令;审查案件与该院所属各机关有关涉者得与该机关主办人员协商;解释法案之审查应由参事共同署名。
统汁室:办理统计事项。
会计室:办理会计、岁计事项。
汪伪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1)最高法院:1940年3月成立,隶属于司法院,依法律对民、刑事诉讼事件行使最高审判权,具体管辖下列事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刑事诉讼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置院长1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兼任推事。院长须具下列资格之一方可选任:①曾任简任推事或检察官五年以上者。②曾任简任推事或检察官二年以上并任简任行政官五年以上者。
⑨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
最高法院设民事庭和刑事庭,院长任其中一庭长,监督该庭事务并定其分配。最高法院各庭审理案件关于法律上之见解与该庭或他庭判决先例有异时,由院长呈由司法院院长召集变更判例会议决定之。
最高法院审判案件以推事5人或3人合议行之,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庭员中资深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推事行审判长的职权。
(2)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940年3月成立,隶属于司法院,依法律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委员长对于惩戒事件得查察进行程序,但不得干涉惩戒。设委员9- 11人,其中应有3-5人曾任简任法官者。委员须年满四十岁,于政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方能任用;①曾任简任职公务员二年以上或荐任职公务员五年以上;②有勋劳于国家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件时应有委员7人出席。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内设书记厅。书记厅设书记官长1人,掌理典守印信、分配案件;书记官15-20人,办理文书、庶务、记录、编卷及其它事务。
(叶 凯 撰)
上一篇:
(四)立法院
下一篇:
(六)考试院暨考选委员会、铨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