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部

          

  汪伪政府海军部于1940年3月30日成立,直属于行政院,并受军事委员会统辖,掌理海军行政事宜。

  该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统辖海军军人、军属并指挥、监督所属各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佐部长处理部务。参事4-6人负责撰拟、审核关于该部之法案、命令。秘书6-8人分掌部务会议、机要及长官交办事务。设技监、技正等办理技术事务。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1人,办理会计、统计事项。设专员、副官若干人,办理长官交办事项。

  海军部内设总务、军衡、军务、军械、军学、舰政、军需7司。各司职掌及内部机构设置如下:

  总务司:下设机要、文书、统计、庶务4科,分掌文件收发、分配、纂辑及保管;公布部令,典守印信;编制统计报告;刊行出版物;战时征发物件表报及统计、庶务等事项。

  军衡司:下设铨叙、典制、恤赏、军法、医务5科,分掌海军军官佐及文官之进退、任免、奖惩;休假、员兵退伍;海军军旗,标帜,礼节,服制,徽章;军法审判及典狱;战时捕获审检;卫生报告、统计及海军医院;海军军官随驻外国之派遣、褒赏及瞻恤等事项。

  军务司:下设军事、防空、港务、巡防、测验5科。分掌海军建制、编制;舰艇、飞机之配置;舰队陆战队、空军队之调遣、校阅、操练及军风纪;军港、要港,戒严,运输,防空设备;测绘江海航路,沿

  江、沿海标志;海上巡缉,捕获及救护,士兵征募、补充等事项。

  军械司:下设制械、雷电、军备、检验4科,分掌各项器械、弹药制造、配置、管理、试验、检查及调查统计事项;海军台垒之建筑及布置,所属各机关、各舰队军火册报之稽核等事项。

  .军学司:下设军官、练兵、工学、海事4科,分掌所属各学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筹办;教育纲领及计划之拟定;留外学员生之遣派;士兵之训练;造船、制钢、制械、飞机、潜水艇、测量及无线电人员之教育,教育人员之考绩、奖惩,图书审核等事项。

  舰政司:下设造船、制机、炼铸、修缮、厂坞5科,分掌舰艇、飞机制造之设计及修缮;船舶之舣装;筹划炼钢;厂坞之管理;舰艇板具之稽核等事项。

  军需司:下设稽核、出纳、经理、储备4科及海军煤栈,分掌军服之经理及核查,军服粮煤给与之规定;平时、战时粮煤之给与及战时粮煤之准备;现金出纳、保管;规定俸给及旅费;军需人员之考绩、奖惩等事项。

  1942年9月海军部调整机构,撤销军械、军学、舰政3司,增设军枢司、秘书处、副官室。总务、军衡、军务、军需4司保留,但职掌变化较大。

  调整后各司、处均分设2科。各司、室、处职掌调整如下:

  秘书处:掌理机要,文书,典守印信,审定文稿,翻译及图书管理等事项。

  副官室:掌理宣传、典礼、交际、警卫及长官交办调查事项。

  总务司:掌理有关法令之‘撰拟及审核;公布部令;编制统计报告;刊物编辑发行;订定海军法规;海军建制,编制,海军军旗、标帜、礼节、服制、徽章,会议及海军宣传等事项。

  军枢司:掌理有关法令之撰拟、审核;江海防务计划;舰艇飞机配置,作战计划及戒严;军港、要港之防卫及建设计划;防空设备;江海巡缉、私运捕获及救护海难;情报搜集、通报;舰队、陆战队调遣;测绘江海航路,沿江沿海标志等事项。

  军衡司:除原职掌外,并接办原军学司职掌。

  军务司:原职掌除分别划归总务司、军枢司事项外,保留掌理军风纪、校阅、操练事项,并接办原舰政、军械二司职掌及原军衡司掌理的军医事项。

  军需司:职掌不变。

  1944年6月海军部再次修正组织法,明确规定该部除掌理“全国”海军行政外,并负责职掌海军军令事宜。同时将副官室改称副官处,职掌未变,并在军衡司下增设一科,掌理军法审判及侦查执行事项。

  海军部直辖机构先后设有中央海军学校、水路测量局、中央水兵训练所、要塞司令部、各基地部等。

  (张强林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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